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2年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的通知
农办外〔2022〕2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2021年,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以下简称“国贸基地”)建设,推动果菜茶鱼等优势农产品出口。首批国贸基地获得认定以来,基地市场主体克服需求萎缩、海运不畅、成本上涨等因素影响,全年出口额实现较快增长,出口增速显著高于农产品出口平均水平。为进一步发挥农业贸易助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重要作用,推动农业贸易提质升级,农业农村部2022年继续开展国贸基地认定培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目标
按照“十四五”时期建设500个左右国贸基地,所认定基地的每类产品年出口额占全国该类产品年出口总额50%以上的目标,2022年继续认定100个左右国贸基地,培育打造产业集聚度高、生产标准高、出口附加值高、品牌认可度高、综合服务水平高的农业外贸骨干力量。
二、建设重点
2022年国贸基地建设将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建设的通知》(农办外〔2021〕1号)明确的方向,围绕提升出口农产品品质和国际化、标准化、组织化、品牌化水平,着力补短板、强弱项,重点推进国际认证认可、国际标准应用、自主品牌培育、出口产业链价值链提升和贸易促进公共服务。对首批国贸基地建设中获得普遍认可、取得明显成效的支持措施和公共服务实现机制化常态化。
三、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一是市场主体自主建设的基地;二是政府主导的跨村跨镇跨县的区域性基地。国贸基地包括生产型、加工型、贸易型和服务贸易型四类。
生产型基地:以种植、养殖原料为主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初加工基地。加工型基地:以收购、进口、采捕原料加工为主要业务的基地。贸易型基地:以向农产品出口企业提供综合性贸易服务为主的基地。服务贸易型基地:从事跨境农牧渔业生产性服务或对外提供种业、农资、农机、培训等涉农服务业务的基地。鼓励包含其中两种类型以上的复合型基地申报,申报主体可结合自身突出优势,明确主要类型。
(二)申报条件。一是应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市场竞争力及较成熟的经营模式。申报生产型、加工型、贸易型基地的市场主体,2019—2021年年均出口额原则上应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对脱贫地区组织申报的出口特色鲜明、联农带农作用显著的基地,可适当放宽标准。申报服务贸易型基地的市场主体,应有在境外开展或向境外提供农业生产服务的业务,原则上近3年年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者农业服务出口额(或境外农业服务营业额)不低于100万美元。二是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已在海关部门注册备案(产品无备案要求的除外);在境外开展农业生产服务业务且有投资实体的,应按照规定已在有关主管部门完成对外投资备案;鼓励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内市场主体积极申报。三是近5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重大动植物疫情疫病、环保和安全生产事故,未因失信等原因受到行政处罚。
四、申报程序
按照自主申报、量化评价、择优推荐的原则组织申报。山东、福建、广东、浙江、云南、辽宁、江苏、湖北、河南等9省份各推荐数量不超过12个;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
(一)地方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受理出口经营主体申请或跨村、跨镇联合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直接受理本辖区跨县(区)基地申请;省属经营主体申请直接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后,向农业农村部择优推荐。
(二)组织评审。农业农村部收到各省份书面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拟认定基地名单。
(三)公示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基地,由农业农村部认定为“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基地认定有效期为3年,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年度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有进有出。2021年纳入管理体系的基地,按程序申报并统一参加评审认定,不占用2022年新增指标。
五、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如实认真填写申报表(见附件1、2)。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区基地申请、推荐审核等工作,于2022年4月18日前将1份纸质申报材料寄送至农业农村部(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并附WORD及对应PDF格式电子文档光盘。
六、联系方式
刘淑慧 010-65832663转8014
刘 兰 010-59191576
刘祖昕 010-59192486
附件:1.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申报表(生产/加工/贸易型)
2.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申报表(服务贸易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3月28日